财税[2013]70号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视注打算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度税务局、处所税务局,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 凭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执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12号)和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科技体造鼎新加快国度创新系统建设的定见》蹬仔关划定,经商科技部赞成,现就钻研开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: 一、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用度支出,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钻研开发用度领域: �。ㄒ唬┢笠底裱裨河泄刂鞴懿棵呕蛘呤〖度嗣竦本只ǖ牧煊蚝统叨任谥爸苯哟邮卵蟹⒒疃嗽苯赡傻母媳O辗选⒏搅票O眨ò残谋#┓选⑹б当O辗选⒐ど吮O辗选⑸O辗押妥》抗�。 (二)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、设备的运行守护、调整、检验、维建等用度。 �。ㄈ┎蛔槌晒潭ㄗ什难贰⒀巴ǔ2馐约苛┕褐梅�。 �。ㄋ模┬乱┭性斓牧俅彩匝榉�。 �。ㄎ澹┭蟹⒊删偷募ㄓ枚�。 二、企业能够礼聘拥有资质的管帐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,出具昔时可加计扣除研发用度专项审计汇报或鉴证汇报。 三、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钻研开发项目有异议的,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(含)以受骗局科技部门出具的钻研开发项目鉴定定见书。 四、企业享受钻研开发用度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有关问题,依照《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企业钻研开发用度税前扣除治理法子(试行)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8]116号)的划定执行。 五、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。 |